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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资格证幼儿综合素质记忆口诀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一条

湖北省教师资格考试网 | 2021-08-27 14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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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资格证幼儿综合素质记忆口诀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一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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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一条:

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;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,可以推迟到七周岁。

  适龄儿童、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,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。

  第十二条

  适龄儿童、少年免试入学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。

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,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。

  第十三条

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、少年入学,帮助解决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,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、少年辍学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,督促适龄儿童、少年入学。

  第十四条

 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、少年。

  图图记忆小口诀:

  满六欠七入学早,免试就近真是好;

  保障义务齐上阵,招收童工不得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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